一、威海合伙企业注销办理需要带什么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注销合伙企业指定清算人的决定
4、合伙企业清算公告
5、税务注销通知
6、合伙企业清算报告
7、营业执照
二、威海合伙企业注销的办理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威海合伙企业注销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综合以上介绍,合伙企业注销,首先要对企业进行清算,在对企业进行清算完毕后,才可以办理企业的注销,如果对注销的程序不了解,可以委托代办机构进行注销。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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