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是员工因自己的个人事务临时无法上班,在征得公司的同意后,所产生的休假。由于缘起员工的个人事务,并非公事,也不是国家明确可以视为工作时间的事务,所以,公司和员工可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事假的工资支付方式,公司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事假的工资支付方式。从常规做法来看,大多数公司的事假是不付薪的,也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在计算薪资时,应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一天工资。
一天的工资怎么计算?涉及到计薪日的问题。计薪日是指公司向员工支付薪水的日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工作日,即员工上班提供劳动的日期,一个是法定节假日,即员工即使不上班,也应该支付薪水的日期。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11天,分别是春节十一各3天、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反过来看,全年除去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薪水的天数就是双休日,一共104天。所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从一年整体的角度看,每月请假一天,他的日薪计算应该拿月薪除以21.75比较合适。如果除以当月的计薪日,那每月请事假所扣除的钱是不一样的,并不公平。
那在请事假时,月工资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这个问题,国家又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能查阅各省市的规定。
从理论上来说,月收入包括每月的相对固定货币性质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等,这些与出勤关系较大。而有些因业绩产生的货币性质收入,与出勤关系不大,就不适合包括入内,比如业绩提成,绩效奖金。此外,诸如加班费这样的额外劳动产生的收入,更不适合包括入内。可惜,各省市的规定普遍欠缺细致深入的调研,不仅规则粗放,而且欠缺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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