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城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二、运城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的材料
(1)交验身份证(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3)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在公安出入境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就是本次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运城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大家如果对于办理材料不清楚的,那么大家就可以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准备,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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