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施户口注销办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二、恩施户口注销办理所需材料
(一)死亡注销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其他的死亡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入伍注销户口提供材料
1、应征入伍的《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3、其他材料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提供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国(境)有效证件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恩施户口注销办理的相关法律条文了,如果想要办理户口注销,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条文中的情况了,毕竟户口注销绝非儿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华律网提的供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随时欢迎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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