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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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公民买不起房的情况下,也有很多公民名下不止有一套房产,当公民选择利用自己名下房产进行出租来赚取租金时,需要办理出租登记,那么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下面相关内容,下面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出租登记。

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二、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流程

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2. 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三、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设定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24号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 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二款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一款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以上就是关于衢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内容还可以知道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其他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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