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钟某与王某开办了一家合伙公司,各占60%和40%的股份;生产经营、财物财务等重大事项,一般都由钟某拍板,王某只负责一些具体的琐事。从两年前起,公司陆续聘用陈某等17人分别担任文员、销售员、车间工人等职。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渐渐出现了严重亏损,各项资金难以为继,陈某等的工资也被拖欠三个月,共计10万余元。一周前,钟某基于回天无力,在悄悄收集大笔资金后,突然携款而逃,去向不明。无奈之下,陈某等只好向王某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可王某却表示拒绝,理由是工资是公司欠的,不能找他个人要;钟某才是管事的,他只是做事的,更何况钟某的出逃,对他来说,他也是受害者。
[法律解读]
负责人出逃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支付工资
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二个以上个人身份的合伙人组成,本案所涉公司即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则进一步指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明确表明:一方面,承担责任的不仅是合伙企业,而且还无限连带“殃及”合伙人个人;另一方面,在合伙企业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全体合伙人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债务。任何一个合伙人,不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分工如何,都具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只不过是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结合本案,虽然陈某等是受雇于公司而非受雇于个人,钟某才是负责人,而王某只干些具体琐事。钟某已经携款出逃,王某并不知情甚至还是受害者,但只要有拖欠工资的事实存在,鉴于本案公司的性质,而王某又是合伙人之一,在公司已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所拖欠工资的情况下,面对陈某等的请求,王某所能做的,只能是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再向钟某追偿。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文书推荐:合伙人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两人合伙入股合同范本 合伙退股协议书范本 合伙开公司协议
你好!请问一下有一个公司法人把它们公司的车抵押给我们。法人签署了协议,盖了公章,提供了营业执照,现在它们公司快破产了。我们找他把车取回去,他又没有钱把车取回去。我们准备把车债权处置了!请问我们合法吗?他要是回来找车,车卖出去了找不回来怎么办?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