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近期更新2025.01.22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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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住房公积金这项福利的存在,大大地降低了人们在物价偏高的时代的生活压力,住房公积金保障了人们的生活水平。那么关于在嘉兴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大家是否清楚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会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

一、嘉兴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需要的申请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3.身份证

4.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批准文件

5.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企业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二、在嘉兴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相关注销公积金的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上上述的全部内容就是华律网小编对大家提出的关于在嘉兴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的材料有哪些的全部回答,希望大家在阅读了之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再次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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