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条件有哪些
1、务工人员落户。我省市(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民工等有突出贡献的务工人员,不受务工年限的限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就业地由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且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务工人员。(本市户籍人员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放宽至满1年)
2、纳税人员落户。(1)外地来建德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主要出资人可落户;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要出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落户。
3、经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湖州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受理依据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一条申报由市外迁入户口的,迁移人的年龄、学历、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居住条件等基本情况,应当符合迁入地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要求提交申报事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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