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办理异议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0.08.27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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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每年有一些市民购买房屋的,根据规定购买房屋以后是需要去办理不动产登记,有的市民在办理以后对于不动产有异议,一些市民在咨询关于盐城办理异议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盐城办理异议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自1日起施行)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用岛和无居民海岛的不动产登记。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所辖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本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盐城办理异议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盐城办理异议登记受理条件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上面是华律网小编关于盐城办理异议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解答,在盐城市办理异议登记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办理操作,首先是需要满足条件并且是提交资料到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位对于盐城市办理异议登记有其他问题要询问可以来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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