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是由经济条件好坏决定的吗
不是。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诉请,应予以准许。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决定孩子的抚养首要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的经济条件虽然较好,但并不是确定孩子抚养的决定性因素。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抚养子女基本经济能力。同时由于被告经常外出,没有时间和精力照看孩子,因此由原告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综合以上条件和因素,双方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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