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护照加注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九条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二、绍兴护照加注受理条件
(一)在重新办理普通护照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或补发加注或曾持照加注;
(二)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三)申请人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可以申请姓名加注;
(四)申请人可以另行申请除最新失效普通护照外的曾持照加注。
三、绍兴护照加注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原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凤林西路178号亿兆大厦)E04、E05、E06、E07、E08
以上就是关于绍兴护照加注法律依据是什么详细的说明和介绍,根据以上的文章内容我们就知道了,在办理护照加注的时候,需要满足哪些法律依据,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得到你,如果还有其他不同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华律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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