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原告承担“获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
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张另一方获得了利益而自己遭受了损失,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利益获取没有合法依据。为了证明不当得利的存在,原告需承担以下几方面的举证责任:
一方获得利益:原告需证明被告确实获得了某种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原告需证明自己因被告获得利益而遭受了损失。
因果关系:原告需证明被告获得的利益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无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要件,原告需要证明被告获得的利益是“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合法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前三项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并无争议,但对于第四项“获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分歧。一些观点认为,由于原告是导致财产变动的主体,因此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另一些观点则认为,考虑到证明“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对原告来说难度较大,因此建议由被告来承担证明其得利有合法依据的责任,因为被告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
原则上是由请求返还利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考虑到证明的难易程度和实际操作的合理性,法院可能会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要求其证明获得的利益具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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