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以下案件可以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是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该规则第4条规定具体列举了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规则第5条、第6条进一步对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中的倒置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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