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范围虽然因为各个案件的情况与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从总体来说,只要是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并且可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有关能证明案件对象的事实;
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

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4、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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