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的情形

近期更新2025.01.08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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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而在一定的情形下,法律援助人员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需要报告的情形有哪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一、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的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情形包括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涉及群体性事件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的情形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而需要报告的情形包括涉及群体性事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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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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