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氏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韩-大,女儿叫韩*小。因家中生意火爆,于1998年购得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人民币,韩*小远嫁他方,父母跟随儿子韩-大一起居住,不久,父亲离世,韩-大为了霸占房屋,故意不给母亲吃饱饭,为了避免韩*小知道,甚至将母亲锁于家中,不让其外出,最终致其死亡。后被韩*小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案例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韩-大的行为已经符合“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一情节,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法定继承权,法院应将房屋判定为韩*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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