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怎么判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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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是指组织妇女去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行为的犯罪行为,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组织容留妇女卖淫量刑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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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那么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呢?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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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3]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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