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近期更新2025.01.20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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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那么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呢?接下来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谁核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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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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