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恶意诉讼处罚规定

近期更新2016.10.14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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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意诉讼,顾名思义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心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往往表现为串通虚假诉讼、单方虚假诉讼、滥用诉权。那么,遭遇恶意诉讼该如何维权呢?行政恶意诉讼处罚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恶意诉讼处罚规定,欢迎阅读了解。

我国现有的规制恶意诉讼的规定

我国现有的专门惩治恶意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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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的原则,恶意诉讼提起人败诉的,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2.《民法通则》规定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规定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适用这条的前提条件是恶意诉讼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4.《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都只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行为,对于民事诉讼的恶意行为不适用。妨害作证罪主要适用于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

6.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即此类。

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能规制各种恶意诉讼的直接、有力的规定,有必要对恶意诉讼设置更全面、直接、有效的规制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恶意诉讼的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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