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按揭房怎么过户或加名字

近期更新2025.01.18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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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银行取得房屋的他项物权,所以房屋购买者还清借款前未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民法典按揭房如何过户或加名字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按揭房怎么过户或加名字

民法典规定,房屋在按揭期间是抵押给银行的,对按揭房屋过户或者加名的,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经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或者加名。

民法典中按揭房怎么过户或加名字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要抵押权人同意。所以按揭的房屋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或者加名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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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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