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欠条没有债务人签字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近期更新2025.01.30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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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证明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据之一,但欠条在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条需要欠款人的签字,载明欠款数额、欠款期限等内容,那么民法典中欠条没有债务人签字保证合同有没有生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欠条没有债务人签字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民法典规定,欠条没有债务人签字的,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欠条无效的,主债权无效,签订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欠条没有债务人签字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二、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人仍担责

担保期间,是担保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设定担保时,双方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担保期间,而债权人也会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那如果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人是不是就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可以适用法定担保期间,在法定担保期间内,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而债权人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而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存在以下情形时,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而欠条没有债务人签字的,会造成欠条无效,欠条无效主债权无效,所以保证合同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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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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