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企业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面送达企业集体合同双方;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修订,重新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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