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
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
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大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的
三、大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理流程
(一)审核受理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对工伤待遇进行审核;
(三)对工伤待遇进行复核后,移交财务支付。
办理大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必须是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存在因工死亡情形下才能办理,办理时申请材料一定要符合要求且齐全,不然会当场退回的,受理材料准备好,再对工伤待遇进行审核,复核后就会移交财务支付了。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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