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外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5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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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很多时候需要对债务进行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作为担保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需要签订担保合同,那么关于民法典对外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什么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对外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有哪些,依据担保合同而定,如果是借款的,借款本金就是属于主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民法典对外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该怎么办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可协商可诉讼处理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原因很多,或是因为自身经济能力问题,或是主观怠于履行甚至反悔等,但只要事前担保人是自愿提供担保,依法签订了担保合同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应该履行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债权人可以告诉担保人,其是应该履行担保责任的,否则将会被告上法院,胜诉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强制执行其财产来受偿。债权人协商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合理合法追偿。

2、若担保人确实不愿意履行担保责任的,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3、在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担保人仍然不愿意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行划扣担保人银行存款,拍卖、变卖担保人财产等方式受偿。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逾期未要求履行后果严重

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债权人想什么时候要求履行都可以,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法律将不再保护,债权人将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向担保人追偿。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以下时间,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对于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有哪些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的,如果是借款合同的话那么主债权就是属于借款本金了,当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时候可以诉讼解决。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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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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