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烈士评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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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个牺牲的公民都可以被评定为烈士的,必须是为国家作出一定贡献的,而且也必须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牺牲人员才可以,牺牲人员的亲属是需要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该牺牲的人员进行烈士评定的,在天水办理该申请业务需要符合哪些受理条件呢?华律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一、天水烈士评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天水烈士评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二、天水烈士评定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在天水办理烈士评定申请业务是有法定依据的,依据的是《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条例规定,牺牲的人员也必须符合上述第一项所述的规定的受理条件,只要符合规定的其中一种情形的,就可被评定为烈士,如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到华律网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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