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吗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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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是需要对一些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会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强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强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吗

强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建筑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吗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

1、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

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

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2、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

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

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华律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而强拆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如上。欢迎进行华律网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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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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