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更名过户如何办理
房屋更名过户的,需要当事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提供申请书、房产证、产权变更材料等的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1、签订合同
房地产买卖、交换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2、过户申请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3、价格申报
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4、过户申核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5、缴纳税费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变更登记
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领取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变更的材料;身份证明等资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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