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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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国家是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是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赔偿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纯粹行使个人行为,比如看守为泄私愤殴打犯人,此时其行为与职权并无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如果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也应当承受自己所造成的后果,国家也不会赔偿。最后是惯例的兜底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做的纯属个人行为,与职权无关,或者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对于相关法律仍有不解之处,华律网有专业律师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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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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