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盘锦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条件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
二、盘锦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盘锦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调查时间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3.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四、盘锦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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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0号窗口
五、盘锦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盘锦市申请办理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业务的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来依法进行办理,申请人在办理的业务时,必须提供上述第三项所述的办理材料。办理该业务是有设定依据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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