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流程怎么走

近期更新2025.01.2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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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公民都会遇到很多事件。随着法律意识提高,对于侵害到自身利益时会到法律机构进行维权。但是有些诉讼立案是要收取费用的,有些经济拮据的人员难以承担,为此国家设立了很多法律援助机构无偿服务。那么,桂林地区的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的手续申批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了解。

一、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流程怎么走

申请人提出申请

接待人员当场收件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初审人员审查(限1个工作日)

主任决定(限1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制证(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工作人员送达

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流程怎么走

二、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随着法律信息的逐渐完善,公民司法普及力度提高,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法律事件越来越多,对于经济困难、未成年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国家设立了很多法律援助机构,他们是由国家支付分担的行政部门。各省市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具体应当按照所在地的制度执行,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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