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情况下,主要是根据给客户或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来量刑的,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的,就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标准也比较多,最低是2万元以上,最多是50万元。以上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更多法律知识,欢迎上华律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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