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该案发生于1日。检方指控,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成为男女朋友,后分手,吴某为求复合多次纠缠,遭拒绝后怀恨在心。案发当晚,吴某在被害人工作地点附近等,见陈某坐上轿车,驾车尾随。陈某在新都汇附近下车,吴某戴口罩、带尖刀,在新都汇52号附近追上陈某,强行将她推入一家店铺,在店内不顾陈某反抗,持刀连续捅刺其腹部、颈部等,致使陈某头臂干被刺破,因急性大失血死亡。之后,吴某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
【律师普法】
吴某杀人后,虽存在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情节,但依《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一定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关于吴某的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应由法院根据案情予以裁量。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吴某强行将陈某推入一家店铺,在店内不顾陈某反抗,持刀连续捅刺其腹部、颈部等,致使陈某头臂干被刺破,因急性大失血死亡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已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吴某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还有其他疑惑的,欢迎咨询华律网在线律师。
你好,问一下关于装修的问题,由于属于私人专修,主家将活全部包给另一位人员甲,由甲出面招收工人干,工人乙也就是我们将活全部做完但是,甲方却不愿意付工资7000元,理由为主家对铺瓷砖质量有意见扣甲方33000元,所以甲方拒付乙方工资。但是由于乙方不懂什么是协议,与甲方签署了一份协议,是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主家扣工程尾款33000元所以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否要回钱。并且甲还要乙方赔付甲方主家没有给的尾款。
六年级的三个孩子课间休息时,校内施工人员让三个男孩子把砖墙推翻,在三个孩子推墙的过程中,一个男孩子不小心把另一个孩子的手指碰断了,这个主要责任谁应该承担?受伤的孩子医疗费谁出?校内施工事前没有安全标志,事后立了一个牌子,校长时候找到三个孩子并进行了事情经过的录音,意思是家长负主要责任,请教一下,这样的事情从法律角度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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