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鞍山市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二、鞍山市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条件是什么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看完本文大家知道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了吧,当我们在进行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的时候,就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这样才能符合相关的规定。这也是可以当做一个常识进行了解,对手续的办理会有一定的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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