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质押合同到期后享有质权吗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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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财产质押时,要签订质押合同的,如果是质押动产,一般是自动产交付后质权成立。有些财产质押要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才会成立的,那么民法典中质押合同到期后享不享有质权?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到期后享有质权吗

财产质押是没有具体期限的,质押合同也不会约定具体的期限,主要主债权存在的,质权就会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中质押合同到期后享有质权吗

二、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而质权是担保物权之一,所以质权是没有具体质押期限的,只要主债权存在的,质权就会存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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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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