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能够取得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原则上不发生物权的变动,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合理价格有偿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关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方法,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无法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现实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多是因买方未能办理物权变动登记,请求出卖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果而起诉。我国现行法规定了办理物权变动登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在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案件中几乎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
另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共有人擅自售予受让人共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其他共有人是否可行驶追回权?前文论及,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应属无权处分,在此情形,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追回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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