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指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17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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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借款活动时要签订借款合同,出现借款纠纷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法院管辖权问题。借款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的,那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指什么

借款合同如果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接收款项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指什么

二、民间借贷怎么起诉

1、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2、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如果有约定管辖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权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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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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