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钦州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三、钦州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综上就是小编对于钦州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相关内容的整理,办理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的场所,是需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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