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档案保存多久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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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要很多的病人在就医的过程中和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发生了医疗事故,对于这样的事情出现是不幸的,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就要想办法解决。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档案保存多长时间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医疗事故档案保存多久

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存放时限不可小于十五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医疗事故档案保存多久

二、病人如何获得自己的病例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事故档案保存一般不可以少于三十年时间,如果丢失或者是损毁的话医院是有一定的责任的,所以说一定要保管好这些重要资料,希望大家明白。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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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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