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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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在设立时,举办人都登记过该委员会的所有相关事项的,如果该委员会举办人想要对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的,需要举办人携带相关的材料,才可以依法办理,在崇左办理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华律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一、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四、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在崇左申请办理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业务的法律依据的是,《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相关暂行办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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