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1.06.0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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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每个民族都是具有传统文化色彩的,在我国为了更好的实行人员管理、国家规定公民在出生后就要到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进行身份登记,其中民族成分是必须登记在册的,当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改变时需要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民族成份手续,德州市的人员在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时要按照什么流程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了解。

一、德州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2.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4.审批:研究审批事项;

5.发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意见书。

德州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二、德州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鲁民发〔2016〕19号

第十一条:“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3、《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鲁民宗发〔2019〕16号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之规定,按照便民利民、协调统一的原则,自1日起,将由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调整为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公安户籍部门办理,与其他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程序、权限相一致,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变。

在我国为了对各种民族的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会对每位公民进行民族成份登记,当人员出现婚嫁、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民族类别时是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受理的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给出审批意见,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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