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必须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吗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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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东可以质押股权为债务担保。质押股权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要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才设立,那么股权质押一定要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吗?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股权质押必须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吗

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质押合同才有效。所以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供质押合同、股权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凭证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必须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吗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质押合同才有效。所以股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供主债权债务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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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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