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执业许可证;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章程;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法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10.新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11.住所使用权证明;
1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1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二、商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商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商洛市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不但要具备符合受理的条件,也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办理该业务所需的材料,如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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