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注销执业登记: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 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规定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要进行注销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大家还有其它方面的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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