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的条件是什么
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2.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4.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得超过已经给付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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