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地点
根据以上小编整理的内容可知,固原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的法律规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需要提供好注销登记的材料,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会议服务中心南区1楼申请,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华律网做一对一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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