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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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其中法定解除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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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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