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拆迁安置房有不动产证吗

近期更新2025.01.08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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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城市进行有棚户区的拆迁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和居住水平有非常大的帮助,那么棚户区拆迁安置房有没有不动产证?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棚户区拆迁安置房有不动产证吗

棚户区拆迁安置房,如果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向房屋所有人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棚户区拆迁改造时,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如果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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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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