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有哪些
未婚公证主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簿;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没有单位的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已婚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结婚证书及复印件。
离婚公证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当事人原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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