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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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于合理限制所有权,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成为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那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需为善意。即受让人在与无权处分人就某物发生法律行为时,不知道无权处分人对该物没有处分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知情是指法律行为发生时的不知情,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实践中,判定受让人在法律行为发生时是否不知情要结合转让时的价格及交易的场所、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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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有有偿性。受让人取得财产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受让人应该支付一定的对价。实践中,对于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为前提;对于不动产,由于其公示的方式为登记,而登记在我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受让人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有处分权利而与其发生了法律行为,即使不动产转让的价格较低,也不应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依法进行了公示。即动产依照规定进行了交付,其中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及指示交付等均可构成善意取得;对于占有改定,由于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部分学者认为不宜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占有改定下的受让人亦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占有,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无权出让人占有的信赖而进行交易,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就应肯定其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应因占有移转的方式不同而有差异。而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物权。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让物的物权,原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消灭,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物。

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原权利人的物权因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消灭,其可以基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合同关系,如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等,则原所有权人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无权处分人因其无权处分行为获得的利益并致原权利人利益受损,损益结果的变动没有法律依据,原权利人得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所受利益。

在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物权。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受让物的物权,原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消灭,原权利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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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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