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可以向共同债务人追偿吗
1、担保中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共同债务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1、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关系中的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人进行追偿,通常情况下,保证的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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